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补助资金的测算、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全过程,做好相关工作。
(一)加强企业关闭破产政策宣传,指导关闭破产企业做好破产费用测算方案(以下简称破产预案)的编制。拟关闭破产企业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送破产预案,提供编制依据,并说明有关情况,确保关闭破产预案中的资产、负债、各类人员及各项费用标准等数据真实可靠。
企业编制的破产费用方案,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中央下划破产企业已经移交所在市管理的,需要申报中央补助资金时,先由所在市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省财政结合市级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确定上报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数额;中央下划破产企业没有移交所在市管理的,由省财政直接审核,确定上报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数额;省属企业破产(含原下划的省属企业),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由同级财政对破产费用方案进行审核;没有移交地方管理的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对破产费用方案进行审核。
(二)严格审核拟关闭破产企业上报的破产预案,认真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各破产企业上报破产预案时,应提供完整的基础资料,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破产预案各项费用的测算,必须以政策为依据,不能随心所欲,各行其是;不得虚报、瞒报企业财务数据;不得私分、转移、低价处置拟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破产费用时,对破产企业涉及的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资产、负债、职工人数、拖欠费用等基本情况要认真进行审核,特别是职工人数,不能突破国家下达破产计划的职工人数,严禁将不属于破产范围的其他企业职工纳入破产企业范围。
资产变现特别是土地变现收入,不能低于破产企业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公布的基准地价。各破产企业要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的意见,对破产预案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后,再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三)严格用款制度,确保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对破产补助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要建立严格的用款审批制度,按用款程序合理使用补助资金。涉及社会保障方面的补助资金,要有企业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性文件,资金直接拨付社保专用账户;企业办社会职能补助支出,根据企业与移交地方政府签订的移交协议支付,手续不完善的,暂停拨付补助资金。同时,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补助资金使用的动态、流向,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擅自提高标准、随意扩大范围、违规侵占、挪用资金等问题一经查实,将立即停止拨付剩余破产补助资金,并严肃处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完整、合理有效使用。各破产企业要根据破产进度申请破产补助资金,并说明资金的使用方向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