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严防非法采矿回潮的紧急通知
(晋政办发电〔2008〕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近期,受需求趋旺、价格上涨的影响,我省一些地方非法采矿又有回潮迹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等一系列部署,严防非法采矿回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继续保持打击非法采矿的高压态势。非法采矿不仅严重侵犯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导致资源浪费、环境破坏严重,而且由于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矿难事故频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对于保护资源环境、保障安全生产,对于推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长远出发,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坚持把打击非法采矿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非法采矿回潮。
二、狠抓落实,确保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取得实际成效。为持续引深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省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就此作出了一系列工作部署。现在的关键是要狠抓落实,做到领导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各地要深入落实定期动态巡查、不定期突查暗访等制度,对重点、热点区域要做到每天有巡查。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监管制度,构建打击非法采矿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群众举报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要进一步畅通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严格兑现奖励办法。
三、严肃法纪,从严追究非法采矿者的责任。对非法采矿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要依照法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从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矿坑口,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规定的“六条标准”彻底取缔关闭。
四、强化领导,严格落实打击非法采矿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责打击非法采矿的组织领导责任,狠抓工作责任制的推进落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奖惩严格。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打击非法采矿的工作合力。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突查,经常性地开展针对重点、热点地区的明查暗访;凡因巡查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导致非法采矿发现不及时、处置不得力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