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4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以内;
(2)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范围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个县(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区);
(4)一周内在一个县级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级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县级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9例;
(2)霍乱在县级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工作需要确定,主要有卫生局、宣传部、新闻中心、发改委、经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管理局、物价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环保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红十字会、爱卫会、铁路、民航、武警大同支队等。
2.1.1 指挥部办公室及日常管理机构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是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的地方立法和应急预案及技术规范的起草、制定工作;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系统;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实施,指导和帮助县(区)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应急和伤病救治工作;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及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1.2 专家咨询委员会(附件一)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2.2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2.3.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配合对住院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样本采集。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病因学的确定工作,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对环境和物品进行卫生学处理,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2.3.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医疗机构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卫生监督。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见下页)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