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9〕26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务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卫生部令第43号),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经2009年第4次市卫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9号)和《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补充通知》(沪卫医政〔2002〕231号),一并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的规范有序,确保尸检结论的科学、客观和准确,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诊断明确,报告规范,结论准确。
第三条 本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依法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尸检机构承担,尸检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尸检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
卫生部《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