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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市政府对各部门及县区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评估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特殊情况必须予以更改的,须向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调整。

  四、考核评价等次及标准

  (一)部门和单位

  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分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次,具体标准如下:

  一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承担省考核指标综合得分或在省同行业工作评比中排列前5名;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某项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果的。

  二等:

  符合下列条件的:完成了省、市下达的工作任务,工作无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等: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承担省指标排位靠后,影响全市在全省排名的;未完成年初制定的工作任务,工作有明显的差错或失误,受到公开批评的。

  (二)县、区

  按照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对县、区分别评定等次,分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次。

  (三)特殊贡献奖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区、部门和单位,授予特殊贡献奖。

  1. 获省政府重点工作成绩突出优胜奖牌的;

  2. 引进和利用外资额度高、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的;

  3. 争取国家和省资金及项目较多的。

  (四)其它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部门、单位和县区不得评为一等。

  1. 在软环境建设中出现比较严重问题被举报并查实的及“双评”考核不达标的;

  2. 领导班子成员或单位内部出现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内部自查除外);

  3.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4. 信访工作在省以上扣分,进京去省上访受到上级通报批评,进京去省上访人数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考核办法

  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工作进度情况实行季度通报,半年初评,年末总评。

  (一)部门和单位考核

  根据省考核指标口径、计算办法,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先由部门和单位自检,考核组通过听汇报、座谈、征求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考核。依据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的结果,在充分采用省考核及全市为经济建设服务“双评”活动结果的基础上,由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完成情况做出综合评价,提出考评的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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