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
(三)按时完成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
(四)建立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第五条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章 环境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规划与财务处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有关处(室)、站、队,负责本处(室)、站、队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统计工作。
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各分局应当确定承担环境统计职能的岗位和人员,负责归口管理本辖区环境统计工作。
第七条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的环境统计职责是:
(一)完善环境计量、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生产活动及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二)按照规定,报送和提供环境统计资料,管理本单位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环境统计资料。
第八条 市、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各分局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变动环境统计人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环境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 环境统计调查
第九条 市、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各分局必须严格按照《环境统计综合报表制度》及《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环境统计调查。
(一)环境统计综合报表职责分工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基层报表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工作;负责编写综合报表填报说明;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经局审核后的综合报表。
市环境监察支队:协助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数据初审,并对在收集市管单位基层报表过程中出现的拒报、拖报单位进行督办、催办,确保基层报表的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