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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统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统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环发〔2009〕2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环保局研究制定了《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统计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统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

  环境统计的类型有环境统计综合报表环境统计专业报表。

  第三条 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环境保护局在市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市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环境统计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部署指导全市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发布全市环境统计资料。

  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各分局在市环境保护局和同级统计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

  第四条 市、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各分局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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