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收费票据的基本样式、联次和内容:
统一收费票据的样式(附后)长为19厘米,宽10.5厘米。收费票据的基本联次为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黑油墨)由收费单位留存;第二联收据(红油墨)由缴费单位或个人收执;第三联记账凭证(绿油墨)由收费单位会计记账;第四联送财政核销(蓝油墨)由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核查。
专项收费票据的样式和联次可根据用途增减。
收据各联套印有防伪底纹。
收费票据的基本内容:
1、票据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交费单位、收费时间。
2、收费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收费标准、大小写金额。
3、收费单位(章)、收款人(章)、收费监督电话。
第八条 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和单位往来款结算等。
第九条 收费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次年用票计划;区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5日前汇总本地区的用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条 向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收费票据的购领对象,必须是具有法定收费职能、经有关机关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单位。具体购领手续由其财务部门办理。
购领收费票据,必须先办理《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买证》。购领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票据的,凭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收费的文件,《收费许可证》和单位财务印章、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它有关证明向主管财政机关申请办理;购领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往来款结算票据的,须凭单位购票申请、财务印章、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它有关证明向主管财政机关,申请办理。
单位代收款项,同时还应凭有关文件向主管财政机关申请、购领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收费票据的发放实行“交旧领新、验旧售新”。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用票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配备票据保管设备,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按月登记票据的购、发、用、作废、结存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