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财综[1995]407号 1995年8月21日)


市直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本市按国家规定印制、购领、使用、发放、保管及销毁收费票据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收费票据分为统一收费票据和专项收费票据两类。

  统一收费票据是指满足一般的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的票据,包括行政性收费票据、事业性收费票据及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往来款结算票据。

  专项收费票据是指统一收费票据不能满足其需要,具有特定格式要求的票据。包括学校收费票据、医院收费票据、道路桥梁通行费票据、计划外生育费票据、工商集贸市场收费票据、水资源费票据、防汛费票据、农经管理部门的“三提五统”票据、各种基金、集资票据等。按其是否有面值,又可分为定额专项收费票据和非定额专项收费票据。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出售收费票据。

  第五条 受省财政厅委托,全市收费票据统一由市财政局指定企业印制,票头均统一套印“湖北省财政厅(A)票据专用章”(附后),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承印收费票据。

  承印收费票据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委托书的要求印刷票据,并要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密、质量检验、保管、发放等制度,保证“票据专用章”和票据的安全。财政部门定期对票据印刷单位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取消其印制收费票据的资格。

  第六条 全市统一收费票据的种类、样式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确定。收费单位对其收费据如有特殊要求,需印制专项收费票据的,应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