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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各单位销毁收费票据时,必须先按清单要求签注意见,然后交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将销毁的收费票据,应进行抽查、审核,经检查手续齐全无误后方可审定是否销毁。

  第十二条 收费票据账簿及清单等的管理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十三条 除财政部门外,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收费票据,违者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4]第130号)等有关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销毁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购领收费票据情况

清点收费票据情况

收费票据名称全称

购领日期

凭证号

购领数

起讫号码

清点日期

清点实数

起讫号码

清点人甲

清点人乙

 

 

 

 

 

 

 

 

 

 

 

 

 

 

 

 

 

 

 

 

 

 

 

 

 

 

 

 

 

 

 

 

 

 

 

 

 

 

 

 

 

 

 

 

 

      

 

    

  

   

    

    

    

    

    

    

      

 

    

   

   

    

    

    

    

    

    

      

 

    

  

   

    

    

    

    

    

    

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财政部门审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销毁意见(盖章)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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