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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财综[1996]90号 1996年3月26日)


市直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销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销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财综[1995]第407号)及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购领、使用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全市收费票据的销毁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由各购领单位具体负责销毁,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销。

  第四条 各单位使用收费票据的人员,领用并使用完收费票据后,必须经核销人员核实所收资金是否全部纳入收入账。

  第五条 核销人员核实收费票据的内容主要有收费票据联号、填写顺序、填写栏目、印章、金额合计等及其它认为必须需核实的内容。

  第六条 经核实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部入账无误后,由核销人在收费票据封面上加盖“核销”印章,在《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明细账》上注明,并将收费票据按顺序存放。

  第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使用核销完的收费票据进行清点,由二名以上人员按收费票据购领时的顺序号码整理打包,并在封签上注明收费票据名称(全称)、起讫号码、清点人及清点日期。

  第八条 各单位每次清点收费票据时,必须在《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销毁清单》(附后)上填写应填内容。收费票据销毁清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由收费票据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交本单位档案部门,第三联交财政部门。

  第九条 已经开具的收费票据的保管期限从核销封包后的下一会计年度算起、一般应保存五年。未到保管期限的收费票据不能销毁,情况特殊的,必须请示财政机关同意;保管期虽满,但尚未了结账务或待查的账目查清后才能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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