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全市各单位建立收费票据实物账簿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全市各单位建立收费票据实物账簿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财综[1996]89号 1996年3月26日)


市直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财综[1995]40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全市各单位建立收费票据实物账簿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全市各单位必须建立收费票据实物账,健全收费票据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专柜(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票据若发生丢失,除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还应向原发售收费票据的财政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同时办理收费票据交接手续。单位合并或撤销前,必须到购领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2、各单位统一建立的收费票据实物账分为二类,一类设立“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类总账”(订本式),反映收费票据领、用、存的总括情况;另一类设立“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明细账”(活页式),专门反映收费票据使用、核销情况。各单位收费收入的核算应执行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在启用、结账账簿前,必须按有关栏目办理启用或结账手续。使用账簿前,必须逐栏填写,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更改。领用人、核销人不得由一人兼任。年终结账时,已领用的收费票据必须全部交还收费票据保管部门,其中尚未用完的收费票据必须剪角(右上角号码处)。整本未使用的收费票据必须先用红字冲销总分类账中的领用数,同时,在使用明细账中注销,并在新的会计年度重新登记入账。

  4、从1996年5月1日起,各购领收费票据单位必须到原发售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购领有关账簿,最迟7月1日以前,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收费票据的实物账。

  5、从1996年7月1日起,各单位到财政部门购领收费票据时,除按规定携带《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买证》外,还必须同时携带《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类总账》和《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明细账》。经财政部门核实相符后,方可按规定购领新的收费票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