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武财综[2000]381号 2000年9月18日)


各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最近,省财政厅先后印发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没票据管理的通知》(鄂财预外发[2000]79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鄂财规发[2000]849号),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套印“湖北省财政厅罚没票据专用章”的罚没票据和套印“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监制章湖北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现将省《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0年10月1日起,全市统一启用套印“湖北省财政厅罚没票据专用章”的罚没票据,原各类罚没票据同时废止。

  二、从2000年10月1日起,全市统一启用套印“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监制章湖北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原旧版票据使用至2000年12月31日止。

  三、停止印制“湖北省财政厅(A)票据专用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其印模一律作废,各财政票据定点印制企业于2000年9月25日前交送市财政局综合处。

  四、各区财政局、市直执收执罚单位及代收银行管辖行要按照《市财政局关于换发武汉市财政票据购领证和财政票据印制工本费实行收缴分离的通知》(武财综[2000]208号)的规定,到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的有关手续。各区财政部门、各代收银行管辖行从2000年10月1日起,市执收执罚单位从2001年1月1日起,凡未办理新式财政票据购领证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不再发放财政票据。

  五、各区财政局、市直执收执罚单位及代收银行管辖行每年11月底前,务必向市财政局上报下年度各种财政票据(包括罚没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以及代收收费、代收罚款票据等)领用种类及计划数,全市汇总后集中向省财政厅报送领用计划。

  六、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具体事宜,请与市财政局综合处(费政罚没组)联系。联系电话:85776303。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