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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
(鄂财规发[2000]849号 2000年8月29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汉单位:

  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8]104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的管理,从2000年10月1日起使用套印湖北省财政厅新的票据监制章印制的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0月1日起,凡湖北省境内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套印湖北省财政厅新的票据监制章,新的票据监制章的文字内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监制章湖北省财政厅监制”。

  二、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必须由省及省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规定,省内使用的上述票据,一律由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负责统一印制,今后不再委托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印制。

  原存放在各地财政部门定点票据印制企业的“湖北省财政厅票据专用章”印模一律作废,各地财政部门于2000年9月30日前负责将其收回并上交到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依据财政部关于票据管理的规定,终止执行省财政厅与各地财政部门签定的票据印制委托协议。启用新的票据监制章后,各地不得使用原票据专用章印制票据,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地的旧版票据继续使用到2000年12月31日。2001年元月1日起,停止使用旧版票据。

  四、为了做好新旧票据的衔接工作,请各地财政部门、省直及中央在汉单位,接此通知后,务必在2000年9月30日前将第四季度票据需求计划报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

  五、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对各地各部门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统一(通用)票据实行定期限量发放制度。各地各部门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时,应按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标准的复函》(鄂价费字[1998]45号)的规定支付票据工本费,做到票款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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