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没票据管理的通知
(鄂财预外发[2000]798号 2000年8月11日)
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做好罚没收入的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罚没票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0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套印“湖北省财政厅罚没票据专用章”(规格直径1.8cm)的罚设票据。原套印“湖北省财政厅票据专用章”(规格直径1.7cm)的罚设票据同时作废,各代收机构和执罚单位交回旧票据领用新票据。
凡2000年10月1日后使用旧票据罚款的一律视作乱罚款处理。
二、建立罚没票据申请领用登记制度,启用新票据同时发放票据申领登记证。省直执罚单位、省直代收机构由省财政厅直接负责发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统一到省财政厅领证后,发放到所属县(市)及部门;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执罚单位和代收机构的发证工作。
三、启用“湖北省财政厅罚没票据专用章”后,罚没票据分为四种:代收罚款票据、罚没款票据、定额罚款票据(按票面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四种)和罚没物资凭证。无论何种罚没票据,使用时务必加盖执罚单位或代收机构公章方可有效。
四、新罚没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直代收机构、省直执罚单位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凭省财政厅制发的《湖北省罚没票据申领登记证》到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办理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