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换发武汉市财政票据购领证和财政票据印制工本费实行收缴分离的通知
(武财综[2000]208号 2000年5月23日)
市直各委办局,各区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行收缴分离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的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7月1日起,市财政局对市直各单位和区财政部门发售财政票据开始换发新式财政票据购领证,并对财政票据印制工本费实行收缴分离。凡到市财政部门购领罚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单位往来和其他等财政票据的市直主管部门、单位以及区财政部门,均按本通知要求办理武汉市财政票据购领证,凭证购领各类财政票据。
按照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和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市财政局只向主管部门或一级预算单位发放财政票据(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各主管部门所属的直属单位和下级单位所需票据向主管部门领用,不再直接到市财政局购领。
二、各区财政票据管理有关工作要求于年内调整准备到位,从2001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办《武汉市财政票据购领证》的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凭财政部门核发的《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项目登记卡管理簿》(购领单位往来收据和银行代收收据除外),由其主管部门的财务机构集中或单位直接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武汉市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凡购领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认真逐栏填写“申请表”,加盖财务印鉴和单位公章后,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3、主管部门对执收执罚单位的文件资料、表格等,要审查确定是否独立购票,并加盖印章。
4、购领财政票据的部门或单位将“申请表”、《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项目登记卡管理簿》(购领单位往来收据和银行代收收据除外)和经办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一并报送审验。购领单位往来收据和银行代收收据的单位报送“申请表”时提供机构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经办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等。
5、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定单位用票种类及数量,核发《武汉市财政票据购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