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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罚没财物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央、省在汉单位所需的罚没财物票据,按其罚没收入征管关系向财政部门领取。

  第六条 执罚单位对罚没财物票据的管理由其财务机构统一负责。

  第七条 领用罚没票据的执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罚单位有经政府法制部门核准的执法主体资格;

  (二)执罚单位必须是经编委等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并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是独立核算(预算)单位,有健全的财务机构,按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

  符合上述条件的执罚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票据购领证后,方可领用罚没财物票据。

  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的代收代缴罚款的代收银行管辖行凭代收代缴协议书办理代收票据的领用手续。

  第八条 执罚单位和代收银行要建立健全罚没财物票据内部管理制度,严格罚没财物票据的入库、领用、缴销等有关手续。入库时,要认真登记票据分类总账,及时反映罚没财物票据入库时间、实物数量、起讫号码等;领用、缴销罚没财物票据时,要认真登记票据分类总账和使用明细账,及时反映领用时间、领用数量、起讫号码、领用人、缴销人、缴销金额等。对作废的罚没财物票据要全联、全套妥善保管,并予以明确记载。

  代收银行领用的罚款票据还应视同银行特种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执罚单位、代收银行要指定专人全面负责票据的管理,对管理票据的经办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确需调动工作的,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应对票据进行全面清点,并在交接表上签字盖章,将交接表附案备查。

  第十条 代收罚款收据、罚没款票据使用时,要全联顺号一次复写,不得跳号和分联单写,要逐栏填写清楚,不得潦草、省略、挖补、涂改、漏页;罚款定额票据应按顺序号撕发。

  第十一条 每本票据在启用前如发现有未套印“湖北省财政厅票据专用章”或“武汉市财政局票证专用章”、跳号、错号、无号、空页等现象,应一律作废,及时按票据的领发关系分别送交市、区财政局换发。启用后如发现票据的部分张页存在以上现象,应将原样保留,送交市、区财政局审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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