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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罚没财物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罚没财物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财综[1999]594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罚没收入管理,坚决遏制各种乱罚款行为,根据国家、省罚没财物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武汉市罚没财物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局,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完善。

  1999年12月13日

  武汉市罚没财物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罚没收入管理,坚决遏制各种乱罚款行为,根据国家、省罚没财物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执罚组织(以下简称“执罚单位”)的罚没财物票据管理。

  中央、省在汉执罚单位的罚没收入按规定由武汉市管理的,其罚没财物票据的管理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罚没财物票据包括罚款票据、没收款物票据、暂扣款物票据三大类。具体分为代收罚款收据、罚款定额票据、罚没款票据、没收物资收据、暂扣款收据、暂扣物资收据。

  代收罚款收据用于银行代收罚款;罚款定额票据按面额分为伍元、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四种,用于执法单位依法当场处罚。

  罚没款票据用于由执罚单位直接收缴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追回应上缴财政的赃款;没收物资收据用于执罚单位依法没收财产物资或追回应上缴财政的赃物。

  暂扣款收据和暂扣物资收据用于执罚单位依法扣押、封存、冻结涉案款物。

  第四条 代收罚款收据、罚款定额票据、罚没款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套印“湖北省财政厅票据专用章”。没收物资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套印“武汉市财政局票证专用章”。暂扣款收据和暂扣物资收据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下同)。

  第五条 罚没财物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领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区财政局和市属执罚单位向市财政局领取。区属执罚单位向区财政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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