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武财综[1999]595号 1999年10月20日)
市直各委、办、局,各区财政局:
近几年来,我市先后多次发文,对财政票据的统一印制、登记、使用、缴销、销毁等管理环节都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不使用财政票据、多头领票、串用或改变财政票据用途、不按规定使用管理购领证和财政票据分类总账及明细账、不按规定缴销财政票据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单位财务收支正常管理和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现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现行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财物票据(以上含各种银行代收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及其他票据(如暂收款收据、暂扣款凭证、缴款通知书、划款通知书等)四类。均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印制或监制。
二、部门或单位购领的财政票据由其财务机构统一负责管理。购领财政票据的部门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合法的执收执罚依据;
(二)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三)部门或单位必须是经编委、民政、人事等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并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部门或单位是独立核算(预算)单位;
(五)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经财政部门批准开立的银行账户。
符合上述条件的部门或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票据购领证后,方可领用财政票据。
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的代收代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等财政性资金的代收银行管辖行凭代收代缴协议书办理代收票据的领用手续。
三、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财政票据的入库、使用、缴销等有关手续。购领财政票据入库时,要认真登记财政票据分类总账,及时反映财政票据入库时间、实物数量、起讫号码等。其中对支付购买财政票据的款项要认真审核,收据、出库单或发货通知、转账凭证等是否一致,有关人员是否签字盖章,入库手续是否齐全。使用、缴销财政票据时,要认真登记财政票据分类总账或使用明细账,及时反映领用时间、使用数量、起讫号码、使用人、缴销人、缴销金额等。对作废的财政票据要全联、全套保存,并予以明确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