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关于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规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财综发[1998]1290号 1998年12月23日)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审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预算外资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规的处罚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998年12月23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审计厅关于违反预算外资金
管理法规的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关于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规的处罚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
财政部颁发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财综字[1994]130号)、《
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8]1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有预算外资金收支的部门和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在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使用预算外资金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