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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收费票据的印制、购领、填开和保管等是否按规定执行;

  2、据以报销和记账的收费票据是否合法;

  3、收费票据的使用是否按规定执行;

  4、收费票据的销毁是否按规定执行;

  5、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处罚。违反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第104号规定、省人民政府第53、52号令、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1991]第46号及其它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在进行处罚时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单位,财政部门的票据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收费票据领购证,停止供应收费票据,并要求票据领购单位对违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暂扣收费票据领购证时,应由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出具暂扣凭证。被处罚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执行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好的单位和个人,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收费票据工本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收费票据主管机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收款凭证、暂扣款凭证、会费收款收据和其它票据,经政府同意印制的救灾捐赠凭单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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