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单位在启用收费票据时,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调换,财政部门不得另行收取工本费。对有印刷质量问题的票据,收费单位不得自行销毁。
第二十条 收费单位退还的多收、错收款项,应按多收、错收金额,用红字开具收费票据,并由交费人签字,或收回错开联次,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收费票据和购领证发生遗失,收费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原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并由该收费单位在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由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收费票据进行收费的,交费人有权拒付并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收费票据使用完后,收费单位应在票据封面填写收费起止时间、收费金额、票据起止号、单位名称,作废联应保持完整,将“交财政核销联”和未使用的空白票据统一交财政部门核销,同时完整填写收费票据核销表。
第二十四条 各收费票据购领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将所购领的收费票据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县(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本县(市)的收费票据使用情况报市州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本市、州票据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已使用的收费票据的管理按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各单位已使用票据的“存根联”应完好保存五年,到期后报财政部门核销。财政部门保管的“核销联”应完好保存至票据使用的当年单位财务决算批复下达后方可核销。
第六章 收费票据的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收费票据的真伪由财政部门鉴定。
第二十七条 收费票据的检查。除不定期对收费票据进行必要的检查外,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进行收费票据的年度检查,财政部门的检查人员进行收费票据检查时,应出示有效的检查证件,检查的主要内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