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中央在汉的收费单位,由省财政厅统一办理收费票据、收款收据的购领手续,凭“购领证”直接向省财政厅购领收费票据。除省直、中央在汉单位外,其它省直、中央在鄂单位均委托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管理。其资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按“交旧领新、票款同行”的原则发售收费票据。对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按国家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办法执行。各执收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用票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票据保管设备,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并保证专管人员相对稳定,要按月登记票据的购、发、用、作废、结存账目,按月报送票据使用情况报表。票据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票据的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购领的收费票据不得跨省使用。执收单位为主管部门或其它单位委托代收的款项,应凭有效的收费文件到执收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手续(另有规定者外),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当地财政部门发售的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 通用收费票据,由市州、林区财政局直接在省财政厅购领,并下发到所属县(市)财政局或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专用票据的发放,对收费资金实行全省集中管理或大部分是由省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的,省财政厅根据情况可以委托省主管部门发放;其他专用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按规定领取,并发放到用票单位。
第五章 收费票据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八条 单位收费时,必须开具收费票据,作为会计核算和记账的凭证。单位开具收费票据,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各联一次性复写,并在收据联加盖收费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否则视为乱收费。
使用电脑收费票据的,应使用已通过省以上财政部门验收的会计核算软件,对收费原始凭证特别多的单位,可用汇总凭证作为记账依据,但原始收费凭证必须按时间顺序依次保存备查。保存时间与会计凭证保存时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