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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湖北省境内使用的各种收费票据统一由省财政厅在指定印刷厂印刷。

  一、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委托各市州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种类。

  二、申请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的印刷企业,应向财政部门提交有效的工商执照复印件、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印刷收费票据的管理制度、印制申请等书面材料,各市州财政部门应根据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定后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准印证》。

  三、各市州财政部门应向省财政厅填报收费票据印制申请单,申请单包括收费票据的名称、使用单位、印制数量、文件依据、编号、印制厂家,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对印刷厂家下达票据印制委托通知书,各地财政部门要按委托书的要求对印刷厂家进行监督检查。

  四、财政部门印制票据时,应向印刷企业开具财政票据印制通知书,注明票据名称、样式、联次、印色、编号数量、使用时间、票据的安全保障、防伪等要求。票据印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规定予以印刷,并保证“票据专用章”和票据的安全。

  五、票据印制完成后,经财政部门审验合格后,委托厂家按财政部门票据发放清单发放。

  六、财政部门应定期对票据印制企业的票据安全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发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收费票据印制企业进行年度审验,对检查不合格和不符合条件的厂家将取消其票据印制资格,收回其收费票据“准印证”。

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购领和发放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收费票据,必须是具有法定收费职能、经有关机关批准的独立核算的单位。收费单位的财务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凭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的批准的收费文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购领证和票据领购证。收费单位的内设机构及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站(点)、二级单位使用的收费票据,一律到本单位财务部门(票据管理机构)领取。

  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的领购。行政事业单位凭单位申请,各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的往来款结算收据,由各单位的财务部门持民政部门同意成立机构的批文复印件、收据的使用项目说明、单位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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