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收费票据包括行政性收费票据、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七条 票据按收费使用情况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通用票据是指满足一般收费要求,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适用于普通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是指经省财政厅批准为适应特殊需要,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性票据。适用于某一项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分为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专用票据两种。各种票据不得互相串用,也不得转借、转让、代开。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格式与印制
第八条 收费票据票头统一套印“湖北省财政厅票据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省财政厅委托各地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票头均统一套印有编号的“专用章”。“专用章”是财政部门印制收费票据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制由省财政厅规定。
第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种类、样式由省财政厅确定。收费单位对收费票据若有特殊要求,应在票据印制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基本联次、样式。
一、统一收费票据的样式(附后)长为19厘米,宽为10.5厘米。收费票据的基本联次为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黑油墨)由收费单位留存,第二联收据(红油墨)由缴费单位或个人收执,第三联记账凭证(绿油墨)由收费单位会计记账,第四联送财政核销(蓝油墨),使用后送交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核查。
二、专用票据的样式、联次可根据用途和需要设计。
三、收费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
1、票据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交费单位、收费时间、票据专用章。
2、收费项目及名称、计算单位、数量、收费标准、大小写金额。
3、收费单位(章)、经办人(章)、收费监督电话。
第十一条 收费票据使用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次年用票计划。县(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本县(市)的用票计划报市州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本地区用票计划报省财政厅,省直单位和中央在汉单位的用票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