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财综发[1999]761号 1999年8月27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有效制止乱收费,加强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法制化建设使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8)第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票据(以下称“收费票据”)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1号)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定》(财综字[1998]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它机构(以下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或经财政部、国家计委,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和个人开具的由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制或监制的收费凭证。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部门进行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全省收费票据管理的印制、发放、领购、使用、保管及核销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收费票据实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分级管理,未经省财政厅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承印、使用、销毁收费票据,市州、省直管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收费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等票据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收费票据适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和收费票据由单位财务部门(票据管理机构)统一领购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