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违反有关票据管理规定,使用非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收费、罚款的,数额不足五万元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给予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行政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自制、转让、代开、买卖收费及罚没票据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行政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执收执罚人员执收执罚时,不开具收费、罚没凭证的,以贪污论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不按国家规定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国库或财政专户,随意拖欠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给予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八条 违反规定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隐瞒、截留、坐支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不足五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给予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违反前款规定,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占全年上交财政收入10%以上的,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情节严重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九条 挪用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党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上解其应当缴入当地国库和财政专户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或者下调下级单位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以及平调下属单位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情节较重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给予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