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违反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管理法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纪发[1998]26号 1998年10月12日)
各地市州县委、纪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监察局,咸宁地区行政公署、监察局,大型企事业、大专院校党委、纪委、监察处(室),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和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省直机关纪工委、省高校纪工委、省经贸纪工委,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
现将《关于违反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管理法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违反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
管理法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维护财经纪律,严肃党纪政纪,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执行行政性收费和执行罚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收执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罚没收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入。
第四条 坚持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违反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法规的行为,除按有关财政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外,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基金、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项目,扩大收费、处罚范围和提高执收执罚标准收费或应收不收,应罚不罚,少收少罚,数额不足五万元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给予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行政给予撤职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