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缴销管理的通知
(武财综[1997]157号 1997年5月4日)
市直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局:
根据《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收费票据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缴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购领收费票据,必须验收入账,由收费票据保管人员将收费票据号码、购领数等及时记入“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类总账”的相应栏目内。
二、各单位收费票据领用人领用收费票据时,应顺号领用收费票据,同时,收费票据保管人员分别登记“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类总账”和“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明细账”。并由领用人签名或盖章。
三、领用人使用收费票据所收款项,应按规定及时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在上交财务记账联、现金或支票等时,由会计人员在每张收据存根上加盖印章。
四、每本收费票据使用完毕,领用人应汇总所收款项,将收据存根联交收费票据核销人核销。核销人应核查收费票据是否按规定使用完毕、所收款项是否已全部入账,然后在使用细账上注明缴销日期,并签名盖章。
五、收费票据保管人员到财政部门购领收费票据前,必须检查实物库存数与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类总账中的结存数是否一致,该总账与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明细账是否一致,该总账与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买证是否一致。并将已使用完毕的收费票据存根联汇总,或将财政核查联撕下按顺号装订成本,然后填写“以旧换新清单”有关栏目,交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
六、各单位收费票据保管人员购领收费票据时,必须携带收据存根联或财政核查联、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旧换新清单、收费票据分类总账和使用明细账、收费票据购买证和收费票据管理人员会计证(以下简称“一联一单二账二证),交财政部门核查。
七、财政部门应严格核查各单位一联一单二账二证,并在有关栏目内注明核销。对一联一单二账二证不全或不按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不得发售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