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开展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同步开展园区电网规划,预留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和线路走廊,加强保护。其中500kV架空线路走廊宽度为60米/回,220kV架空线路走廊宽度为45米/回,110kV架空线路走廊宽度为35米/回,35kV及10kV架空线路走廊宽度为20米/回;地下电缆管沟一般按1.8米宽进行预留。
2.确保园区总体规划、道路建设计划和电网规划的权威性,如需变更,应提前半年通报供电企业,避免电网规划大调整和已建线路的二次移改,造成重复投资。
3.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7〕85号),明确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简化操作手续,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优先保证电网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南宁市城镇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减免电网建设项目的市级、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4.对于35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原则上将其作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解决项目的“二通一平”(通水、通路和平整土地)。因变电站日常维护或进、出线通道建设需配套的市政规划道路,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配套实施,确保与电网项目如期投运。
5.在工业园区规划道路施工建设时,负责各电压等级线路通道的预留;10千伏配电网如需采用地下电缆敷设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预埋管沟的规格、数量等进行论证,交供电企业审核通过后,在道路施工的同时预埋好地下管沟。
6.对于园区内由供电企业实施建设的电网项目用地,应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供供电企业使用。土地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等费用的,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标准由供电企业承担。
7.对于入园大工业客户,工业园区应会同供电企业及时组织大客户开展用电申请和供电方案研究等工作。
(三) 客户职责
1.大客户应在项目意向性阶段向南宁供电局提交项目用电计划。
2.根据报装流程的规定及时并实事求是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用电申请。
3.客户的专用电力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试验与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国家和电力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当地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4.客户有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职责。
三、电网建设的出资原则
(一)总原则:供电企业出资建设工业园区的公用主电网和主干线路的公用配电网络;客户需要建设双回线路或所接入的主干线路有电缆线路时,由客户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规出资建设专用电力工程并交纳高可靠性费、电缆网络设施下地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