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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要按照《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武财综[1999]477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置、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确需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如实登记上报,由财政部门确认并登记备案。财政部门确认的银行账户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凡未经财政部门确认登记、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银行账户,作为违规设立账户,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进一步推行收支脱钩试点

  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后,要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市财政局将根据市直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合理核定其支出,进一步细化预算支出的范围和项目,确保部门正常经费的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市直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安排和使用资金。

  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六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实行收支脱钩管理试点的通知》(武财综[2002]773号)要求,继续完善收支脱钩试点工作。从2004年开始,在以上六部门收支脱钩试点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新增对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等二十六个部门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名单见附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对未纳入部门预算的自收自支单位和其他单位,要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细化收支计划编制,强化计划执行的监督。

  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规定,严禁未经批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各部门单位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审核,并报经省以上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经省以上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和单位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并经财政部审批。凡是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立即取消;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必须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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