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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的通知
(武财综[2003]651号 2003年11月6日)


市直各部门,各区财政局、监察局、物价局、审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鄂财预外发[200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按照财综[2003]29号和鄂财预外发[2003]4号文有关规定,市属高校(包括党校)、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学校学费、住宿费、委培费和函大、夜大以及短训班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一律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市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事业单位按规定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在缴纳营业税后,70%上缴市级财政专户,30%留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广告公司,通过市场行为取得的广告收入,必须依法纳税,税后留用部分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公安、法院、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等执法部门收取的涉案暂存款、保证金、取保候审押金等,也应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

  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的规定,2003年市财政局将在“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体制,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做好改革前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做好本部门和单位各类收入过渡性银行账户清理和注销,清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健全票据管理体系。各执收执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解决“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监督,确保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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