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能够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四)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观念;
(五)直接从事稽查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十八条 执法人的权力:
(一)可对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予以检查;
(二)必要时可没收违规收取的资金和票据并开具收据;
(三)可查阅单位的银行存款资料;
(四)依据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处理决定的落实;
(五)国家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人员的其他权力。
第十九条 执法人的义务
(-)对使用财政票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加以制止;
(二)实施检查必须出示《执法证》;
(三)查处案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对被检查人必须讲清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解释工作;
(五)要对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六)要保管好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和账簿,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执法证》只能本人持有,并在规定的区域内方才有效,不得涂改、抵押和转借。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票据稽查人员受法律、法规的保护。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推诿和拒绝,更不得谩骂、攻击稽查人员。
第二十二条 稽查人员必须持证稽查,被查单位的个人自觉接受检查,并给予积极配合。稽查人员无《执法证》,又无规定的证明文件,被查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稽查。
第五章 稽查纪律
第二十三条 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准绳”的原则,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法得当、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正确。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没有履行职责,乱用证件,以权谋私的,财政部门要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收交《执法证》,并调离本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 实施稽查一般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