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听取汇报,建立联系制度。听取被查单位情况介绍,作好记录,必要时,指定联系人;
(三)资料登记。稽查人员对被查单位提供的账簿、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登记造册;
(四)对照政策、规定,检查账证,核实问题。认真审查单位有关资料,对反映被查单位违纪行为的有关账证要核实无误,详细登记,必要时,可对有关证据采取扣留、照像、复印等手段取证;
(五)账票核对。根据稽查需要,可深入现场查看票据,进行账票核对;
(六)询问落实。对需要旁证材料的问题,要询问有关人员,必要时进行外部调查,取得凭据;
(七)违纪问题的汇总和归类。检查结束后,对违纪问题进行汇总、分类整理,要逐项列明违纪事实、金额和证据。将检查情况通报被查单位,被查单位对违纪事项认可后,按要求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稽查报告。
(一)稽查结束后,稽查人员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2、稽查的内容;
3、违纪问题及结论;
4、处理建议及依据;
5、整改、建制的意见;
6、其他证据及原始资料。
需要表格列明的事项,要用表格列清,并作为书面报告的附件报告。
(二)稽查报告报出前,稽查人员应向被查单位通报稽查情况和违纪事实,讲清查出问题的性质,对被查单位提出的异议,由稽查人员进一步查实后,将书面材料交被查单位签字盖章。
(三)稽查报告要根据被查单位认定的违纪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整改建议,由稽查人员签字后,及时向财政部门领导汇报,连同证据、原始记录等,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应按违法违规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
(三)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
(六)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