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
(三)罚没票据;
(四)单位往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缴款单;
(六)票据登记簿;
(七)有关银行存款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财政票据稽查分为巡查和专项稽查两种形式。
巡查是指按年度稽查计划,对被稽查对象进行综合性检查。
专项稽查是指对某种特定事项或者群众举报,上级机关、有关部门转来的有关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第八条 稽查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进点检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
第九条 实施稽查时根据不同稽查对象和内容,采取详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等稽查方法。
第三章 财政票据稽查工作程序
第十条 财政票据稽查必须遵循稽查工作规定,按照程序进行。一般经过查前准备、实施稽查、稽查报告、定案处理、督促落实等环节。
第十一条 查前准备。为了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在实施稽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确定稽查对象。稽查对象分为上级部门指定和稽查计划确定,有关部门转来的,人民来信举报等三种;
(二)查阅法规文件。针对被查单位财政票据种类,查阅现行的法规及各项制度规定;
(三)掌握基本情况。了解熟悉被查单位的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
(四)拟定稽查提纲。提纲主要应包括:稽查的指导思想、目的要求、稽查人员的组织安排、稽查方法、检查期限等内容;
(五)稽查人员要明确职责,按实际情况和工作量合理分工;
(六)下达稽查通知。实施检查前,一般应向被查单位下达《稽查通知书》。稽查人员也可持《执法证》直接检查。
第十二条 稽查实施。
(一)出示证件或信函,提出具体要求。进入被查单位后,应出示有关证件或信函,向被查单位讲明来意,公开稽查纪律,提出配合、协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