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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票据稽查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票据稽查办法》的通知
(武财票[2001]786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区财政局:

  现将《武汉市财政票据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12月24日

  武汉市财政票据稽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的领用、管理及核销等行为,制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和《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罚没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单位往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包括代收罚款票据和代收收费票据等各种代收票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财政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代收代缴的开票银行。

  第四条 各区财政局及其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本区财政票据的稽查工作。

  第五条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及其票据监管机构实施罚款,必须按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银行代收代缴。

第二章 财政票据稽查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财政票据稽查范围:

  (一)财政票据购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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