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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
(武财综[2001]670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鄂财综发[2001]56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下列活动仍使用税务发票:

  (一)除卫生、民政、计生部门直接管理医疗单位外,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其他单位、机构、个人(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的卫生事业单位)的各种收费。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的事业单位,包括教育事业、文化事业、科技事业、体育事业、劳动事业、民政事业、社会中介服务、法律服务等单位的各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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