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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
(鄂财综发[2001]56号 2001年10月25日)


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团体: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在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种偷逃税行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和税务发票的使用,现就行政事业单位的部分收费纳入税务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活动应纳入地方税务管理范围,使用地方税务发票: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收费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6、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二)未经教育、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学校的学费收费及经营性的职校、技校收费。

  (三)除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4号)文件规定外的考试收费。

  (四)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后,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

  (五)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价格评估师事务所、土地评估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收费(公证处收费除外)。

  (六)除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外,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七)除公安机关在自建或管理的查扣、待处车场内对停放的车辆所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各种停车收费、洗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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