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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八)各新闻媒体的广告收费。

  六、单位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同级财政部门核拨人员经费或公用经费,或购领有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市总工会、市直机关工会、市属各局(总公司、产业)、各区总工会,其单位内部往来票据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其它行政事业单位或基层工会的内部往来票据使用地税部门制定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严禁用于收取收罚项目款项或用于经营性活动。

  七、除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外,其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包括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均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等规定依法征税。

  八、自2001年1月起,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清理本单位购领的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财政、地税部门上述明确规定的使用范围,分别到同级财政部门或地税部门办理购领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的有关手续。从2001年4月起,财政、地税、监察、审计等部门将开展一次全市性的票据使用情况大检查,对仍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的,将严肃查处。

  九、对违反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罚没票据管理规定的,依照《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号)的规定,由财政部门没收、销毁非法凭证,没收非法所得;由有关主管机关对违法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依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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