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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一)行政事业单位是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它应上缴财政资金款项和罚没款项是经财政部门编码登记的收罚项目,并有财政部门核发的《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项目登记卡管理簿》;

  (三)依法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直接收缴的收罚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它应上缴财政资金款项和罚款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管理体制的,按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由代收银行出具财政部门制定的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和代收罚款专用收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下列活动使用税务票据: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票据。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下列服务,属经营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举办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活动。

  (二)附税计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它应上缴财政资金款项。

  (三)除卫生、民政、计生部门直接管理的医疗单位外,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其它单位、机构、个人(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的卫生事业单位)的各种收费。

  (四)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的事业单位,包括教育事业、文化事业、科技事业、体育事业、劳动事业、民政事业、社会中介服务、法律服务等单位的各种收费。

  (五)各类公证(中介)服务收费。

  (六)各类停车场收费。

  (七)各类车辆通行费(除交通部门直接征收,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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