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武财综[2001]23号 2001年1月16日)
市直各委办局,各区财政局,市地税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
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它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都必须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收取款项。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的规定,为履行或代行政府管理职能,按规定收取罚没款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它应上缴财政资金款项(以下简称“收罚项目”)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都必须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含发票、收据,下同)。除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外,不得使用其他任何票据收取收罚项目款项。严禁收款不开票或使用自制票据。
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购领的财政票据和从地税部门购领的税务票据等。其中财政票据包括罚没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单位往来票据、其他财政票据等。
三、罚没票据的使用范围。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管理职能,按规定直接收取或实行银行代收代缴罚没款项,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都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没票据。地税部门随税征收的罚款和滞纳金使用税务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内部处理违反财经纪律、业务章程、合同协议等获得的罚款,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或企业单位收款收据。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的使用范围。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管理职能,按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它应上缴财政资金款项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同时具备下述三项条件时,方可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