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使用收款收据管理的通知
(鄂财规发[2000]1027号 2000年9月22日)
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汉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收款收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限在湖北省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款单位”)的内部财务机构使用。
二、收款收据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性质的往来款项的结算。如单位向职工收取的水电费、房租费、单位内部往来款结算,差旅费、食堂管理费、按工本费收取的文件资料、系统内往来款项结算等。学会、协会、社会团体按规定收取的赞助费以及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有关收款项目等,均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不包括经营性收费和其他应使用税务票据的收费。
三、收款收据由省财政部门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监制章统一印制,分级管理。收款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和使用。
四、收款收据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核销。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和管理,凡不按本规定使用票据的,被收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五、收款收据实行分次限量购领制度。收款单位首次购领收款收据时,统由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审查符合规定后,发放“收款收据购领证”。收款单位凭证购领收款收据。
收款单位再次购领收款收据时,应出示“收款收据购领证”,并提交前次使用票据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的资金数额等;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审核,并确定其所收资金无违规情况后,方可继续购领票据。
六、收款单位已开具的收款收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个别用量大的,收款收据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