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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00]237号 2000年10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它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的统一印制、购领、使用、缴销、销毁和保管等管理环节逐步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不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多头领票、串用或改变票据用途、非法票据入账等现象。为了遏制上述现象,堵塞财政收入征管工作中的漏洞,制止乱收、乱罚行为,规范财务核算原始凭证,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的性质和使用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购领的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单位往来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和从税务部门购领的税务发票等。其使用范围为:

  (一)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管理职能,按规定收取罚没款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它应上缴财政资金款项(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款项”)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都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票据。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都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税务发票。

  (三)有财政性资金款项或有财政拨款事项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单位内部往来票据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其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票据使用税务部门制定的收款收据。

  二、要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的购领工作、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要严格审核行政事业单位购领票据的有关手续。行政事业单位购领票据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证件或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项目登记卡管理簿,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其它有关证明等),经审验合格并核定购领的票据种类和数量后,发给发票领购簿或财政票据购领证,凭领购簿或购领证购领票据。对没有办理工商执照或未经同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不得核发发票领购簿或财政票据购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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