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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苏劳函[1996]5号和苏劳险函[2000]1号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苏劳函[1996]5号和苏劳险函[2000]1号的通知
(苏劳社法〔2009〕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96年5 月6 日原省劳动厅发布的《关于患职业病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函》(苏劳函【1996】5 号)和2000年1月28 日原省劳动厅发布的《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苏劳险函【2000】1号),因与《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抵触,现决定自即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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