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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蚌埠市化工企业退市进园的实施意见


  退市进园的化工企业在蚌埠市精细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五河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区投资项目免征各项行政性收费。

  (六)创造环境

  1.蚌埠市精细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五河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区要加快和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建成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放设施,积极为化工企业创造进园条件。

  2.蚌埠市精细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五河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区要明确入园化工企业污染物排放接纳标准和各项入园具体条件。

  3.蚌埠市精细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从搬迁化工项目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中调剂解决。搬迁到该基地的化工企业,其搬迁后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该基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中。

  4.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尽量简化退市进园项目的各类审批手续,尽快为入园化工企业项目提供“一书两证”(即提供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项目建设用地许可证、项目建设工程许可证),积极为退市进园企业搞好各项服务工作。辖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与金融等部门联系,为企业协调退市进园启动资金。

  (七)财政政策

  退市进园企业属于市本级收入范围的,其税收仍为市本级收入;属于区级收入的,迁入区(县)按企业关闭前3年地方税收所得部分加权平均数为基数,从企业在迁入区投产当年起,连续3年由迁入区定额返还市财政或迁出区。

  以后如果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涉及到以上内容按新体制有关规定执行。

  2.化工企业入园后,购置的设备享受老工业基地抵扣增值税政策。

  (八)限制措施

  1.列入搬迁计划的化工企业不得在原址新上项目或实施改建、扩建。涉及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对列入搬迁计划企业申报的在原址新上项目不予审批。

  2.化工企业迁入规定园区后,必须严格执行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标准。

  3.凡4年内完不成退市进园任务的或未迁入规定园区和搬迁后土地未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化工企业,不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

  (九)鼓励措施

  凡列入市搬迁计划、企业申请搬迁经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当年实施搬迁且符合退市进园条件的化工企业,均100%地享受上述政策。凡在当年以后实施搬迁且符合退市进园条件的企业,每晚实施搬迁1年享受的政策按20%的幅度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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