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住房保障机制为目标,以界定对象、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有效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
  二、任务目标 
  2009年正式启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以下简称解困工作),当年解决550户,至2012年底解决3000户。其中,清徐县150户,古交市130户,阳曲县30户,娄烦县100户,小店区40户,杏花岭区35户,尖草坪区15户,万柏林区30户,晋源区20户。通过解困工作,实现农村困难群众住有居所目标。
  三、基本原则 
  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先易后难,分批解决,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一户一宅,节约用地。
  四、政策措施 
  (一)解困对象
  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居住在上世纪50年代前建造,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简陋土坯房的住户或房屋已经倒塌的无房户。包括: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农村低保边缘和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困难家庭,子女有经济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住房困难户,不在此次解决范围。
  (二)解困对象认定
  1.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定;
  2.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中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审查认定;
  3.农村低保边缘和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
  市辖六区纳入城中村改造和县城规划区的农村住房困难户不在此次解决范围;已经或正在规划的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村、整体移民搬迁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在整村搬迁时一并解决;已在残疾人危房改造中解决了住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不再重复解决。今后解决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扶贫搬迁和残疾人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时,可适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政策,但不能重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