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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停止直购电试点方案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停止直购电试点方案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7]86号)


宁夏电力公司: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73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停止执行直购电试点方案,待国家批准后另行通知执行。自2007年4月30日起,对我区除使用自备电以外的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碳化硅、钢铁等行业用电电价按宁价商发[2006]77号文件规定的目录电价执行,并对上述行业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用电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即对其用电价格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按分别加价0.15元/千瓦时、0.04元/千瓦时的标准执行。执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以自治区经委甄别认定、公布的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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