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的项目应是在2007年底前完成,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
(三)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应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应超过30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
各地接此通知后,组织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服务机构进行申报。每个申报企业(单位)要如实填写《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1)和提交《暂行办法》第十条要求提供的资料。《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可从湖北省中小企业信息网上下载。
(二)上报程序
1、由县、市、区经济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单位)提出的《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联合行文上报市州经委、财政局。扩权县(市)经济局会同财政部门联合直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并抄报当地市州经委、财政局备案。
2、由市州经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县市区和市州直项目进行审核,并汇总填写《2006年各市、州、县(市、区)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直企业(单位)项目直接报送省经委、省财政厅。
(三)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31日。
五、申报要求
(一)项目数量。每个县、市、区申报的项目最多不得超过2项。
(二)文件制作及上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统一用EXCEL格式制作《2006年各市、州、县(市、区)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表样可从湖北省中小企业信息网上下载),各地可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上报(电子邮箱:sjwcwb01@163.com)。上报文件和相关附件材料分别报送省经委中小企业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各一份。
(三)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各级经委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认真选择项目,并注意做好项目申报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协调,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各地经委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除按《暂行办法》处理外,将取消该市、州、直管市、县(市、区)下一年度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