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担保项目符合我市经济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要。
(四)担保机构当年日均担保责任额须达到其实收资本2倍(含2倍)以上,但最高不得超过10倍。
第七条 补偿标准:
(一)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
(二)按照担保机构当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1%予以担保风险补偿。
年日均担保责任额=∑(计算期内每笔担保额×计算期内实际担保天数)/365(天)
(三)担保机构承担部分担保责任的,按其担保责任比例计算。
(四)担保机构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按确认的担保责任计算。担保责任的确认应是法律裁决或者是双方当事人约定。
(五)对单个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年度最高补偿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担保风险补偿范围:
(一)担保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担保业务。
(二)其他如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非贷款性质的担保业务。
第三章 担保风险补偿的申请、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 已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申请上一年度贷款担保风险补偿。
第十条 担保机构申请担保风险补偿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代码证、章程、税务登记证、信用等级证。
(二)第六条规定的相关制度文本。
(三)风险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四)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担保合同、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
(五)反担保合同、被保中小企业基本情况及担保项目介绍。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需要享受风险补偿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由担保机构据实填报《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报市财政局、市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