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财投〔2005〕422号 2005年9月21日)
各区财政局、经委,各担保机构:
现将《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分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和体系建设,根据《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武汉市依法设立,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经营担保业务在两年以上(含两年),在市财政局、市经委已登记备案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武汉市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仅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银行汇票担保、信用证担保予以风险补偿。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且达到以下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担保风险补偿:
(一)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诚信守法,规范经营。
(二)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资产管理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并严格执行。按规定足额提取和管理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